為營造優質母乳哺育環境,依據「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苗縣已完成19處公共場所哺集乳室,歡迎有哺(集)乳需求婦女多加利用。

依據「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規定,凡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及營業場所、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以及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應於本(100)年11月24日前完成設置。截至目前完成設置情形:政府機關14處、公營事業2處、交通場站1處、百貨量販2處,共19處公共場所已完成設置。

已完成設置的第一類政府機構包括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地方法院、體育場、苗栗巨蛋、署立苗栗醫院、頭份鎮公所、竹南鎮公所、竹南圖書館、李科永圖書館、公館鄉鄉公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雪霸國家公園、三義鄉公所圖書館14處;第二類公營事業2處為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西湖服務區、台灣菸酒公賣局;第三類交通場站一處為竹南火車站;第四類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二處為家樂福苗栗店、大潤發頭份店。

即日起,凡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者,得依第五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請支持哺乳媽媽純母乳哺育至六個月,之後添加適當的副食品可繼續哺乳至少到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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